第608章 新疆猛女枪杀同事案蒋爱珍(三)(2/2)
第一、张国政和蒋爱珍的奸情属实。
第二、调查小组的做法是正确的,以前是这么做的,以后还要这么做。
第三、蒋爱珍的行为是反革命杀人案。
这三条提出来之后,参会的所有人都没有说话,沉默了一会之后,法院院长和公安局局长一起表态:
这件事的整个过程,你们很多做法都是错误的,因为咱们国家的法律有规定,在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子时,不能公开审理,你们竟然召开群众大会,这才促使矛盾激化。
另外你说的反革命杀人也是不对的,明明是你们整她,她才反抗杀人,这怎么能是反革命呢?
另外114团领导提议将被杀的三个人评为烈士,也被法院院长和公安局局长提了反对意见,这种情况不符合烈士评定标准。
可是由于那个年代法院还没有独立出来工作,必须得听从团场领导的指使,所以随后领导就以法院的名义定下了一个结论,判处蒋爱珍死刑立即执行。
当时的法院院长叫王新如,他赶紧去找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,递交了自己的意见。
王新如认为,蒋爱珍是在连续被迫害的前提下杀人的,虽然她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,但是那些迫害她的人同样也应该接受审判。
然而现在迫害她的那些人有的已经升官了,组长杨明山被调到河南平顶山煤矿当了工会主席,而药剂员谢世平本来是最底层的小兵,现在竟然当上了114团的运动办公室主任,这堆蒋爱珍来说是不公平的。
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完案情之后,觉得这件事不太对劲,赶紧通知石河子这边重新对此案进行调查,同时将蒋爱珍的死刑改成了死缓。
随后王新如给人民日报写了一封几千字的信来反应这个情况,目的就是想靠舆论的力量来帮蒋爱珍平反。
人民日报对这起案子非常重视,先是把这封信放到内参里面,直接送到了大领导的办公桌上。
随后的1979年10月20号,人民日报第三版刊登了一篇七千多字的文章,标题为蒋爱珍为什么杀人?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密切关注。
接下来石河子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,用了五年时间,终于还了蒋爱珍一个清白,1984年九月份,石河子法院重新审理此案,一审判决蒋爱珍无期徒刑。
但是蒋爱珍不服,马上提出了上诉,1985年1月15号,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乌鲁木齐人民剧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,一共用了两天的时间。
1月16号晚上七点钟,审判长宣布了终审判决,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。
由于此时蒋爱珍已经被关押了六年,再加上她在服刑期间表现很好,1990年七月份,蒋爱珍被减刑释放出狱。
蒋爱珍杀了三个人,但只坐了不到十二年的牢,无论她杀人事什么原因,这个判决结果比今天要轻多了。
其实这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策问题,此案发生的时间是1978年,当时文革刚刚结束,上层已经确定了新路线,蒋爱珍的案子,正好具有执行新路线的重要宣传作用。
当初人民日报那篇文章发出来之后,114团党委书记冯俊发就因为渎职罪被撤职,并且监视居住,随后他便一病不起,1984年就死了。
调查组组长杨明山也因为渎职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被逮捕,而且碰巧跟蒋爱珍一起关进了石河子看守所。
有一次放风的时候,两人碰到了一起,蒋爱珍问杨明山:“你后悔吗?”
杨明山回答:“后悔!”
蒋爱珍继续说道:“现在我们都坐牢了,你害人也进来了。”
杨明山没有说话,但是回到监舍里之后,他开始整天的薅自己头发,几天就把脑袋薅秃了,到了1984年,他也死在了看守所里。
谢世平同样被逮捕了,不过因为他老婆被杀,而且他在这件事中并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,所以最终被免于起诉。
最后用蒋爱珍的一句话来总结这个案子:“我不服的是对诬陷罪判的太轻,他们的言行比杀人还厉害,应该要加重传判刑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