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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9章 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”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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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引言:跨越千年的财富伦理命题

当亚当?斯密在《国富论》中提出看不见的手理论时,他或许未曾想到,两千多年前的东方文明早已对财富获取的伦理边界进行了深刻思辨。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这句镌刻在中华文明基因中的古训,看似简单的八个字,实则承载着儒家文化对人性欲望、社会秩序与道德理性的系统思考。从《论语》中孔子对冉有理财能力的评价,到明清晋商以义制利的商业实践,再到当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,这条财富伦理主线始终贯穿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变迁之中。在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今天,重新审视这一命题不仅是对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,更是构建现代商业文明的伦理基石。本文将从概念溯源、哲学基础、历史演进、现代解构四个维度,系统解析这一古老智慧的当代价值。

二、概念溯源:从《论语》语境到范畴界定

(一)原典语境中的义利之辨

《论语?里仁》篇中,孔子曰:富与贵,是人之所欲也,不以其道得之,不处也;贫与贱,是人之所恶也,不以其道得之,不去也。这段论述构成了取之有道的思想原型。需要注意的是,此处不以其道得之的,东汉郑玄注为得富贵,而宋代朱熹《论语集注》进一步阐释为不以其道,则其得之也不正。可见孔子并非否定对富贵的追求,而是强调获取方式的道德正当性。在《论语?述而》中,孔子更明确表示: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这种态度与道家绝巧弃利、法家利出一孔的财富观形成鲜明对比,奠定了儒家以义导利的基本立场。

(二)核心概念的哲学界定

的人格维度:在儒家语境中,不仅是社会身份的指称,更是道德理想的化身。从《尚书》君子勤礼,小人尽力的身份区分,到孔子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的道德分野,逐渐成为兼具社会责任与道德自觉的理想人格。这种人格在财富观上体现为义以为质,礼以行之(《论语?卫灵公》),即财富追求必须以道义为本质,以礼仪为规范。

的范畴演进:甲骨文中

从贝从才,本指财物,《周易?系辞》何以聚人?曰财将其扩展为聚合人力的资源。在儒家思想中,既包括粟米布帛等物质财富,也涵盖以德聚财(《大学》)的道德资本。值得注意的是,宋明理学将

纳入

范畴,如朱熹认为饮食者,天理也;要求美味,人欲也,这种二分法为后世财富伦理增添了禁欲主义倾向,但原始儒家对

的态度更为辩证。

的伦理维度:作为儒家核心范畴,在此处具有三重内涵:一是天道秩序,如《中庸》天命之谓性,率性之谓道;二是社会规范,即君臣父子的伦理秩序;三是道德理性,如孟子仁心仁术的实践理性。在财富领域,具体化为见得思义(《论语?季氏》)的行为准则,构成对

的价值范导。

三、哲学基础:儒家义利观的三重维度

(一)性理维度:欲与理的辩证统一

孟子性善论为财富伦理提供了人性论基础。在《孟子?告子上》中,孟子认为口之于味也,目之于色也,耳之于声也,鼻之于臭也,四肢之于安佚也,性也,肯定了生理欲望的天然合理性。但这种

需要通过心之官则思的理性自觉来引导,形成以理节欲的实践智慧。荀子虽持性恶论,却同样强调化性起伪,认为义与利者,人之所两有也。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,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(《荀子?大略》),这种对人性复杂性的认知,使儒家财富伦理避免了非此即彼的极端化。

(二)伦理维度:群己关系的价值调适

儒家修齐治平的伦理链条,将个人财富追求纳入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框架。《大学》财聚则民散,财散则民聚的论述,揭示了财富分配与社会稳定的内在关联。这种群己观在宋明理学中发展为义利相兼的辩证思维,如陆九渊提出利者,义之和,王夫之更明确指出人欲之各得,即天理之大同,将个体利益的正当性与社会公义统一起来。这种伦理智慧与西方契约论强调的个人权利优先不同,更注重在推己及人的伦理互动中实现利益协调。

(三)实践维度:经权之道的智慧运用

儒家义利观并非僵化的道德教条,而是蕴含着经权相变的实践智慧。《孟子?离娄上》记载,孟子在

情境下主张援之以手,突破男女授受不亲的常规,这种权变思维在财富领域体现为可与共学,未可与适道;可与适道,未可与立;可与立,未可与权(《论语?子罕》)的实践层次。明清晋商创造的顶身股制度,将员工利益与商号发展绑定,正是经权之道在商业实践中的生动体现,既坚守以义制利的原则,又灵活适应市场变化。

四、历史演进:从先秦哲思到现代转型

(一)先秦诸子的义利之争

春秋战国时期,围绕财富伦理形成了多元思想碰撞:儒家主张义以生利(《左传?成公二年》),将道德作为利益的生成基础;墨家提出义,利也(《墨子?经上》),试图将义利统一于天下之利;法家则推行利出一孔的国家主义经济政策,通过严刑峻法规范财富分配;道家秉持知足之足,常足矣的寡欲思想,对物质财富持超越态度。这场思想争鸣最终以儒家以义导利思想为主流,奠定了中国传统财富伦理的基本格局。

(二)汉唐至宋明的理论深化

汉代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,明其道不计其功(《汉书?董仲舒传》),虽被后世误解为贵义贱利,但结合语境可知其强调的是动机的道德纯粹性。宋代程朱理学将义利之辨提升到天理人欲的哲学高度,朱熹注《论语》时说:君子小人趣向不同,公私之间而已,将义利分野归结为公私之别,这种阐释强化了道德自律的内在要求。明代王阳明提出义利之说,乃儒者第一义,在致良知的哲学框架下,将财富追求纳入道德自觉的范畴,认为虽终日做买卖,不害其为圣为贤(《传习录拾遗》),极大拓展了儒家财富伦理的实践空间。

(三)明清商业文明的实践创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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