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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0章 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。”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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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语义考辨与文本源流:从《增广贤文》看伦理命题的历史编码

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出自明代启蒙读物《增广贤文》,其文本内核可追溯至儒家经典对“礼”与“欲”的辩证思考。“贞妇”一词在《礼记?丧服四制》中已有界定:“礼者,体也,履也,反本修古,不忘其初者也。故丧礼者,无适不易之道也,是故贞妇贵殉夫,忠臣贵死君。”此处“贞”的原初含义并非单一指向女性贞节,而是“正”与“固”的德行统称,但自汉代“三纲五常”伦理体系确立后,“贞妇”逐渐成为女性专属的道德符号,特指坚守婚姻贞节、抗拒情欲诱惑的女性形象。

“爱色”之“色”在先秦语境中兼具“容貌”与“欲望”双重指向。《论语?季氏》云:“少之时,血气未定,戒之在色。”此处“色”指向情欲;而《诗经?卫风?硕人》对女性容貌的铺陈,则体现“色”作为自然美的审美属性。“纳之以礼”的“纳”,《说文解字》释为“内也,从糸从内”,引申为“纳入、规范”,强调以礼仪制度对自然情欲进行疏导与约束。这一命题的本质,是儒家“发乎情,止乎礼仪”(《毛诗序》)伦理观在女性德行领域的具体实践——即承认女性对“色”(无论是容貌之美或情欲需求)的自然向往,同时要求以“礼”作为边界,将个体欲望纳入社会伦理秩序。

从文本演变看,《增广贤文》此句或脱胎于《礼记?坊记》“夫礼者,所以章疑别微,以为民坊者也。故君子礼以坊德,刑以坊淫,命以坊欲”的治世思想,将抽象的礼治原则具象为女性行为规范。值得注意的是,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繁荣,市民文化对传统伦理形成冲击,《增广贤文》作为民间蒙学读物,其对“贞妇”形象的建构既延续了宋明理学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的道德要求,又隐含对世俗情欲的现实妥协——“爱色”的合理性被有限承认,而“礼”成为调和自然人性与社会规范的中介。

二、伦理建构:儒家“礼欲观”下的女性德行二重性

(一)“贞妇”:作为伦理符号的身体政治

在儒家伦理体系中,“贞妇”的身体成为承载社会道德的载体,其价值实现并非基于个体主体性,而是通过对宗法制度的服从得以完成。《仪礼?丧服》规定“妇人有三从之义,无专用之道”,将女性置于“从父、从夫、从子”的依附地位,“贞”的德行本质是对依附关系的绝对忠诚。宋代理学家程颐提出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(《程氏遗书》),将贞节上升为超越生命的终极价值,使“贞妇”从道德主体异化为伦理符号。

“爱色”在此语境中构成微妙的张力:一方面,儒家承认“食色,性也”(《孟子?告子上》)的自然人性,女性对容貌或情感的追求被视为“人情之常”;另一方面,“爱色”若脱离“礼”的约束,便可能演变为“淫”,威胁宗法社会的秩序稳定。这种矛盾性在《女诫》中得到系统化表达:班昭既要求女性“盥浣尘秽,服饰鲜洁”(《女诫?妇容》),肯定对“色”的合理修饰,又强调“动静有法,举止有宜”,将身体审美严格限制在礼仪框架内。“贞妇爱色”的伦理建构,实质是通过对女性自然欲望的有限承认,实现更隐蔽的道德规训——允许“爱色”,但必须以“礼”为尺度,使女性在自我修饰中自觉践行伦理要求。

(二)“礼”的双重功能:约束与合理化

“纳之以礼”的规范机制包含消极与积极双重面向:消极层面,“礼”是抑制欲望越界的堤坝,如《礼记?曲礼上》规定“男女不杂坐,不同椸枷,不同巾栉”,通过物理隔离防范情欲失控;积极层面,“礼”为欲望提供合理化表达的路径,如《诗经?关雎》以“窈窕淑女,君子好逑”描绘正当的情感追求,而“琴瑟友之”“钟鼓乐之”的求偶仪式,正是“纳之以礼”的审美化呈现。

在女性德行建构中,“礼”的具体实践表现为一套严密的身体管理制度:从《礼记?内则》“女子十年不出,姆教婉娩听从”的闺阁之训,到《朱子家礼》对女性婚嫁、丧祭等生命节点的礼仪规范,“礼”将女性的身体活动、情感表达乃至审美追求全部纳入等级秩序。“贞妇爱色”的特殊意义在于,它首次在伦理话语中为女性的自然欲望留出缝隙——不同于宋明理学对“人欲”的彻底否定,该命题承认“爱色”是正当人性,但要求以“礼”对其进行形塑,使个体欲望转化为符合宗法伦理的社会行为。

三、文化解构:从“贞妇”到“礼”的性别权力机制

(一)身体叙事中的性别不平等

传统“贞妇”话语的建构,本质是男性话语权对女性身体的符号化占有。从汉代刘向《列女传》到明清《古今列女传》,贞妇形象始终被定格为“守节”“殉夫”等极端行为的表演者,其生命价值完全依附于男性伦理标准。“爱色”在这类叙事中常被异化为危险的诱惑,如《列女传?齐宿瘤女》通过丑妇拒宠的故事,将女性容貌与德行对立起来,暗示“爱色”可能导致德行败坏。这种叙事逻辑背后,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的双重焦虑:既恐惧女性情欲失控威胁父权继承,又需要通过规范女性审美来强化性别秩序。

“纳之以礼”的实践过程,充满对女性身体的规训细节。以宋代“缠足”为例,这一习俗表面是对女性体态美的追求,实则是以“礼”为名的身体改造——通过物理摧残使女性行动受限,从生理层面确保其“贞节”。明清时期盛行的《女范捷录》更将“礼”细化为“行莫回头,语莫掀唇,坐莫动膝,立莫摇裙”的身体戒律,使“贞妇”成为被礼仪掏空主体性的木偶。这种权力机制的精妙之处在于,它让女性通过对“礼”的主动认同,将外在约束内化为自我规训,实现“自愿的奴役”(福柯语)。

(二)“礼欲之辨”的哲学本质

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的深层哲学基础,是儒家“理欲之辨”在性别领域的延伸。朱熹认为“天理人欲,不容并立”(《四书章句集注》),但又承认“饮食者,天理也;要求美味,人欲也”(《朱子语类》),这种辩证态度在女性伦理中表现为:既允许女性保有基本的情感与审美需求(“爱色”),又严格禁止其超越礼仪界限(“纳之以礼”)。这种看似矛盾的表述,实则是儒家“中庸”思想的实践——在“绝欲”与“纵欲”之间寻求“以礼节欲”的平衡点。

从思想史脉络看,这一命题隐含对佛道“禁欲主义”的儒家回应。道教追求“炼形化气”的身体超越,佛教主张“色即是空”的欲望消解,而儒家则立足现世伦理,通过“礼”的中介将自然欲望转化为道德实践。正如李泽厚在《美的历程》中所言,儒家美学的本质是“情欲的社会化圣化”,“贞妇爱色”的伦理建构,正是将女性的自然情欲转化为符合宗法秩序的“社会之爱”,使个体欲望在“礼”的框架中获得道德合法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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