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0章 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。”(2/2)
四、历史衍变:贞节观念的制度化与世俗化
(一)从道德自觉到制度强制:贞节观的异化
先秦时期的“贞”本是普世道德,如《周易?系辞》云“贞者,事之干也”,强调坚守正道。直至汉代,“贞妇”仍更多体现为对婚姻的忠诚,而非绝对的身体禁锢,如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记载巴寡妇清“能守其业,用财自卫,不见侵犯”,其“贞”的核心是对家业的守护。但自唐代以后,尤其宋明理学兴起,贞节观念逐渐极端化:北宋法律首次规定“妻告夫,虽得实,徒二年”(《宋刑统》),从法律层面强化女性依附;明清两代更将贞节制度化,朱元璋下诏“民间寡妇,三十以前夫亡守制,五十以后不改节者,旌表门闾,除免本家差役”(《明会典》),通过物质奖励与精神旌表(如贞节牌坊)将贞节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。
“贞妇爱色”在这一过程中发生语义偏移:原本“爱色”与“守礼”的平衡被打破,“礼”从欲望的调节者异化为欲望的否定者。晚明小说《金瓶梅》中潘金莲的形象,正是对这种异化的反叛——她对“色”的追求突破了“礼”的边界,最终被伦理秩序毁灭,从反面印证了贞节观念制度化后的残酷性。
(二)蒙学文本中的伦理驯化
《增广贤文》将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纳入蒙学体系,标志着贞节伦理的世俗化渗透。作为面向庶民的启蒙读物,其表述策略极具隐蔽性:通过“爱色”对自然人性的承认,降低接受者的心理抗拒,再以“纳之以礼”实现伦理灌输。这种“先予后取”的叙事方式,比纯粹的道德说教更易被普通民众接受,正如明代学者吕坤在《闺范》中所言:“善教者,不以男妇异教,不以智愚异施,因其自然之质,为之节文焉耳。”
在民间实践中,这一命题演化为具体的生活准则:如明代《温氏母训》要求女性“妆饰虽贵清洁,而忌讳花艳”,既允许基本的容貌修饰(“爱色”),又通过“忌讳花艳”的礼仪规范(“纳之以礼”)防止欲望越界。这种世俗化的伦理建构,使“贞妇”形象从高高在上的道德偶像,变为普通女性可模仿的生活样板,实现了父权伦理对基层社会的深度渗透。
五、现代性反思:传统伦理的解构与价值重估
(一)性别视角下的伦理批判
从女性主义视角看,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本质是父权社会对女性身体与欲望的双重规训。西蒙娜?德?波伏娃在《第二性》中指出:“女人不是天生的,而是后天形成的。”传统“贞妇”形象正是通过“礼”的塑造,被建构为符合男性伦理期待的“他者”。“爱色”的有限承认,实则是用审美自由换取女性对贞节伦理的认同——允许女性关注容貌,前提是这种关注服务于“贞”的德行,如《女论语》要求“行莫回头,语莫掀唇”,将女性的身体审美完全纳入礼仪规训。
现代性启蒙打破了这种伦理垄断:五四时期鲁迅在《我之节烈观》中尖锐批判:“节烈这事,现代既然失了存在的理由,便要从此停止。”新文化运动将“贞节”从女性专属的道德枷锁中解放出来,使其回归普世性的“诚信”内涵。当代女性主义理论进一步指出,“爱色”作为个体的审美权利,不应被任何伦理体系绑架,女性对容貌与情感的追求,本质是自我价值的实现,而非对某种德行的践行。
(二)“礼”的现代转化:从约束到边界伦理
尽管传统贞节观念已不合时宜,但“纳之以礼”所蕴含的“边界意识”仍具现代价值。在存在主义哲学语境中,“礼”可转化为个体对自由的自我限定——正如萨特所言:“人是被判定为自由的”,自由的实现需要通过理性为自身设立边界。现代社会的“礼”,已从宗法制度的工具演变为平等主体间的交往伦理,其核心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自我欲望的理性节制。
在性别关系中,“纳之以礼”可重新诠释为:承认个体对情感与审美的正当追求(“爱色”),同时以尊重、平等的原则规范行为(“纳之以礼”)。这种转化剥离了传统命题中的性别不平等内涵,保留了“以理性调节欲望”的伦理智慧。当代伦理学中的“底线伦理”概念,与“纳之以礼”的精神内核存在某种契合——二者都强调在承认人性复杂性的基础上,通过规则建构社会秩序。
六、结语:在历史褶皱中打捞伦理智慧
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作为传统伦理的特殊文本,承载着儒家对人性、欲望与秩序的深刻思考。其历史价值在于:它既不同于道家“绝圣弃智”的自然主义,也超越了法家“以刑止欲”的强制主义,试图在承认欲望合理性的基础上,通过“礼”的人文教化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。尽管这一命题在实践中被父权社会扭曲为性别压迫的工具,但其蕴含的“欲不可禁,亦不可纵”的辩证思维,仍为现代伦理建构提供了重要参照。
在当代语境下,解构“贞妇”的性别枷锁,并不意味着否定“礼”的秩序价值。从“贞妇爱色”到“个体自爱”,从“纳之以礼”到“守之以德”,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化需要完成从“他律”到“自律”的范式跃迁——让个体在尊重他人、敬畏生命的基础上,自由而理性地追求美好事物。这或许是对“贞妇爱色,纳之以礼”最富生命力的诠释:不是用“礼”扼杀人性,而是以“礼”成全人性,使“爱色”成为生命美学的自然流露,而非伦理规训的被动表演。